(2014)长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蔡乙诚与牛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乙诚,牛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蔡乙诚。被告牛园园。原告蔡乙诚诉被告牛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乙诚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乙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园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乙诚诉称,蔡乙诚与牛园园相识,牛园园急需用钱,2013年9月29日借蔡乙诚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借期两个月。后经蔡乙诚催要,牛园园归还5000元,下欠5000元不予偿还。因此,蔡乙诚起诉,要求牛园园偿还借款5000元。牛园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牛园园向蔡乙诚借款10000元,牛园园向蔡乙诚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蔡乙诚10000元(壹万元整)此据牛园园2013.9.29××”。后经蔡乙诚多次催要,2014年8月份牛园园还给蔡乙诚5000元,下欠5000元一直未偿还。因此,蔡乙诚诉讼来院,要求牛园园偿还借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3年9月29日牛园园向蔡乙诚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014年8月份,牛园园还给蔡乙诚5000元,下欠5000元一直未偿还,牛园园拒不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牛园园应予以偿还。蔡乙诚要求牛园园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牛园园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牛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乙诚借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牛园园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杨志国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