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世豪首饰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世豪首饰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斌,苏碧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561号原告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宁乡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车飞,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世豪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1号犁头后街交叉口名汇达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苏碧兰。被告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财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周航锋。被告袁斌。被告苏碧兰。原告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省世豪首饰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斌、苏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李建新、代理审判员姜文、邓安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38元,减半收取为23669元,由原告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建新代理审判员 姜 文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