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秦磊,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