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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秦磊,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