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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谢洪波与王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波,王珉,曹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第2387号申请执行人谢洪波,男,生于1977年3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珉,男,生于1955年4月28日,汉族,山东大学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曹艳敏(系被告王珉之妻),女,生于1955年11月29日,汉族,山东大学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谢洪波与被执行人王珉、曹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谢洪波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