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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田异,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鄢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红文、胡远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李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鄢睿审判员袁红文审判员胡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周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