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林嘉雯与李华、栗燕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雯,李华,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777号原告林嘉雯。被告李华。被告栗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嘉雯诉被告李华、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位于朔州老城3号楼1单元202号楼房一套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或银行存款50万元,并用张金莲位于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301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李华、栗燕位于朔州老城3号楼1单元202号楼房一套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或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