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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林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林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54号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选扣,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林生,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其真实表示意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