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重通风机有限公司与徐小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重通风机有限公司,徐小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江苏重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文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沈福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重通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通公司)与被告徐小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通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通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重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云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