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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平,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107-1号申请人:周乐平,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县。被执行人:汪建国,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周乐平与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汪建国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汪建国财产1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