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周×,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被告王×,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提出管辖异议,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赤壁市,本案应由湖北省赤壁市法院管辖,原告提交了其户口复印件。原告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号,原告提交了《居住证明》,证明被告自2009年12月30日至今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号。在审理期间,本院前往×小区恒辉物业办公室询问,其工作人员称被告王×和其父亲都在这里居住,原告提交的证明是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的户籍地为湖北省赤壁市,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