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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波与被告罗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波,罗文灿,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蒋波,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文灿,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受理原告蒋波与被告罗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罗文灿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罗文灿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