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海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全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海福工贸有限公司,耿全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海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路。被执行人耿全朋,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海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全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耿全朋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海福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97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耿全朋于2014年10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4日受理再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2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