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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6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18号原告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蔡佳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冯光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金旭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项目部、资金中心等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项目部、资金中心等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