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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唐家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唐家法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叶国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广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家法,身份证住址广西岑溪市。委托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家法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志合公司于本案二审调查庭审中表示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唐家法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家法与志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志合公司是否应当向唐家法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的工资5932.5元;二、志合公司是否应当向唐家法支付未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579元;三、志合公司是否应当向唐家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91.53元;四、志合公司是否应当向唐家法支付律师费3227.53元。首先,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志合公司确认唐家法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应得工资为5932.5元,但主张因唐家法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工资应用于赔偿损失,故请求无需发放该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志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其次,即使损失确实存在,也并非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志合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唐家法在职期间的工资。原审法院判决志合公司支付唐家法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的工资5932.5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志合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2日到期,志合公司应当于2013年7月2日之前与唐家法续订劳动合同,但至唐家法离职之日,双方仍未续订,志合公司依法应当向唐家法支付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志合公司上诉称,前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其曾多次通知唐家法续订劳动合同,但唐家法一直未予理会,故唐家法对此负有责任,志合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志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即使确实因为唐家法拒绝而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则志合公司应当依法与唐家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得继续留用,否则,仍应当向唐家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志合公司向唐家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579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志合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劳动者依法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本案中,志合公司确认唐家法2012年1月1日之后未休年休假,但上诉称其已向唐家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志合公司对其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志合公司向唐家法支付2012年1月1日之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91.53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志合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原审法院依据唐家法诉求被支持的比例,判决由志合公司向唐家法支付律师费3227.53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志合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志合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刚(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