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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凤琴与王兆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琴,王兆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胡凤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兆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凤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9184.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凤琴与被执行人王兆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09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兆宽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