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明华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华,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朱明华,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15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807251516。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联合村龙洞坡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509294824。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华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朱明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