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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殷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17-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香洲区(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负责人:罗敏,行长。被告:殷小军,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415。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殷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3438.31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88号凤凰花园5栋2901房(权证号码:C4××31);二、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银桦路8号1706房(权证号码:C5××71);三、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88号凤凰花园5栋2902房(权证号码:C6××63);四、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123号海湾花园23栋25-26D(权证号码:C03xxx**);五、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与九洲大道交叉处恒隆广场14层10-12号写字楼(权证号码:30xx**);六、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8号凤凰花园5栋1208房(权证号码:29××44);七、查封被告殷小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宏大花园宏涛楼17楼E房及单车房(权证号码:28××87)。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3438.31元为限,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哲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