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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继安与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继安,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卢继安。被执行人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41890元。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610、616-623、632-6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