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姚某,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姚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