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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潍坊明发经贸有限公司与徐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明发经贸有限公司,徐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534号原告潍坊明发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华,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峰。原告潍坊明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明发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钢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付清货款,截止至2010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2719.8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徐文峰支付原告货款30271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型号6.5的线材为4300元/吨,型号8的线材为4300元/吨,型号12的二级螺纹钢4200元/吨,型号14的二级螺纹钢4150元/吨,型号20的螺纹钢4100元/吨。2010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型号8的线材6.348吨、型号14的螺纹钢13.72吨、型号12的螺纹钢13.986吨、型号20的螺纹钢34.017吨,被告徐文峰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尚欠原告各类钢材价款总计282445.3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文峰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徐文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致成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未经被告徐文峰签字确认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明发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8244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861元,由原告负担304.3元,被告负担755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振刚人民陪审员  洪德江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