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禹法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续冻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687号原告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