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黄某甲,农民。被告黄某乙,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县果乐乡和温村大温屯。委托代理人农进冲,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