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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毕凤英申请执行周佳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凤英,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毕凤英,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佳,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2013)荣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