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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龙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楼一层、四层。负责人熊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龙强,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1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对被执行人龙强的银行存款949.00元扣划外,还对其财产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