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民申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白建革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白建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6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东,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建革。再审申请人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流钢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建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潮流钢构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工程承揽合同,不是建设施工合同,原审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审理。且《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是验收时间的问题,并不适用加工产品数量、价款的数量。2.原审依据福建亨立中耀项项目部出具的结算书认定潮流钢构公司欠白建革213244.40元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立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的证明可证实白建革承包的钢构工程未经验收,也未结清工程款。请求依法再审。原审查明:2011年12月12日,白建革与潮流钢构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潮流钢构公司将其从亨立公司处承接的湖南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联合厂房的钢构工程安装事宜交由白建革完成,工期为45天。合同约定价款为549600元,工程量明细为:1、地脚螺栓预埋441组,单价40元,合计17640元;2、主钢构1200吨,单价380元,合计456000元;3、檩条及次构件200吨,单价为380元,合计76000元。总计价为549640元,优惠为549600元。工程量待竣工验收后按实计算。合同签订后,白建革按合同约定安装了钢构工程,潮流钢构公司支付工程款332608元。双方未进行结算,亦未验收。2013年2月28日,福建亨立中耀项目部出具一份验收单载明:湖南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联合厂房钢构工程安装项目验收合格。2013年3月2日,福建亨立中耀项目部出具一份钢构工程安装结算书载明:地脚螺栓预埋441组,单价40元,合计17640元;钢构件安装1174.48吨,单价380元,合计446302.40元;檩条安装215.50吨,单价380元,合计81890元。上述总计价款为545832.40元。湖南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联合厂房已投入使用。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诉争双方虽未对湖南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联合厂房的钢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建筑商福建亨立中耀项目部出具了验收单,证明该工程验收合格,且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认定工程竣工并无不当。潮流钢构公司认为必须由自己进行验收,任何人出具的验收证明均是无效的请求于法无据。关于工程款的认定问题。潮流钢构公司申请再审称,亨立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白建革与潮流钢构公司签订的钢构工程未经验收,工程款也未结清,原审认定的工程款错误。该证明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衡阳陶板公司工程,委托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安装钢结构工程,与潮流公司工程款结清后,有壹佰贰拾吨的安装工程经与潮流公司协商同意后,由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白建革施工队,安装费由亨立公司与白建革施工队结清”。该证明显示,亨立公司与潮流钢构公司结清湖南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联合厂房的钢构工程款。因此,潮流钢构公司与亨立公司结清上述工程款后,应依据其与白建革所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原审据此判决潮流钢构公司应支付白建革工程款213224.40元有事实依据。综上,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继辉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黄毅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景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