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彩,威远县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