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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张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张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13号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负责人刘燊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远,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秀娟,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告张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