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占雷与于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雷,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雷,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垣曲县财政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于建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占雷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于建新名下的车牌号为晋MS61**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