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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DOC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310号钱某某等五人:我院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