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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隆尧天正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字第26号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住所:隆尧县西环西侧。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红亮被申请人隆尧天正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辉住所:隆尧县太行路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XXX、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隆尧天正汽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人的冀E×××××解放牵引车、冀E×××××亚通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给申请人的冀E×××××解放牵引车、冀E×××××亚通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