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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与黄山中河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黄山中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江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中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王南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中河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中河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黄山中河电器有限公司属于系列执行案件,其财产已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处置、统一分配结束,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8229.50元,未执行到位298229.5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