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满毅与巫玉欣、朱超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满毅,男,土家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XX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特殊授权代理人。被告巫玉欣,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朱超慧,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毅诉被告巫玉欣、朱超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原告满毅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毅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毅撤回对被告巫玉欣、朱超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满毅负担(此款原告满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