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56号原告俞某,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长 傅本希代理审判员 黄宜财人民陪审员 黄莲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