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保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莉诉商武先、阎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莉,商武先,阎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第49号原告陈莉,女,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商武先,女,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阎雪锋,男,生于1976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诉被告商武先、阎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商伍先坐落于叙永镇永宁路建筑面积46.6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保全,原告陈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莉所有的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面积98.29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商伍先坐落于叙永镇永宁路建筑面积46.66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