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锐与峨眉山市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峨眉山市众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锐,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富莲,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峨眉山市众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魏开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劳人仲案(2013)037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王锐申请执行峨眉山市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66921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90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000元,并承诺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至46921元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峨劳人仲案(2013)03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其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