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执行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邱文燕与曾伟球、福建省长汀县天悦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文燕,曾伟球,福建省长汀县天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64号申请执行人邱文燕,女,1984年8���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孟江,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伟球,女,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天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曾伟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文燕与被执行人曾伟球、福建省长汀县天悦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正在对被执行人曾伟球所有的住房及车库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