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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务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月26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月26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文胜、代理检察员江细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5日晚,廖某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资溪县鹤城镇“赛百味”餐馆喝酒,酒后,廖某发现停放店门口的摩托车不见,林某甲便与店老板陈某甲因摩托丢失之事发生争执,之后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万某、陈某丙、桂某等人先后到现场处警,期间,林某甲、林某乙拉扯、阻碍民警处警,并殴打民警。经鉴定,王某乙、万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谅解书;证人廖某、陈某甲、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万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暴力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致二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林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晚,廖某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资溪县鹤城镇“赛百味”餐馆喝酒,酒后,廖某发现停放店门口的摩托��不见,林某甲便与店老板陈某甲因摩托丢失之事发生争执,之后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万某、陈某丙、桂某等人先后到现场处警,期间,林某甲、林某乙拉扯、阻碍民警处警,并殴打民警。经鉴定,王某乙、万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当事民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资溪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及当事民警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2.证明及情况说明;3.证人廖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闽资华、饶某、吴某、胡某、何某、曹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桂某、万某、陈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6.王某乙、桂某、陈某乙、陈某甲、曹某的辨认笔录、刑事照片;7.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8.谅解书、领条。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查明,资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和证据开示笔录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当事民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资溪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及当事民警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对资溪县司法局关于同意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接受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石 岩代理审判员  王增娟人民陪审员  管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焉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