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功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法定代表人郭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156元,由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振中审 判 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先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