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晓燕与康文林、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燕,康文林,宋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4号原告史晓燕,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康文林,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宋海英,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晋庄镇,系康文林之妻。原告史晓燕与被告康文林、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史晓燕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