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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晓燕与康文林、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燕,康文林,宋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4号原告史晓燕,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康文林,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宋海英,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晋庄镇,系康文林之妻。原告史晓燕与被告康文林、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史晓燕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