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与山东大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东汇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山东大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东汇商贸有限公司,韩婧,于涛,刘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与新村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于清华,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大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街子村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东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1号皇冠大酒店11楼。法定代表人陈志武,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婧。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刘书香。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与山东大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东汇商贸有限公司、韩婧、于涛、刘书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大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东汇商贸有限公司、韩婧、于涛、刘书香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标的3162465.0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8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在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东汇商贸有限公司、韩婧、于涛、刘书香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