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卢跃闾与程振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振南,卢跃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振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跃闾。上诉人程振南为与被上诉人卢跃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振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振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胡 照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