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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英某与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某,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英某,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哈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某诉被告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