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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位柱因与王永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位柱,王永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刘位柱,男,汉族,1955年4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卫,男,1984年8月10日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刘位柱因与被告王永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位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位柱撤回对被���王永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位柱承担。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