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威海正大水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研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威海正大水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工业园环兴路南。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被告:赵研。原告威海正大水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将被告“赵妍”变更为“赵研”,赵研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立案,劳动行政部门未受理进行仲裁,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赵研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要求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曾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劳动行政部门以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00元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案件应属劳动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之诉,被告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侵权行为地在山东潍坊,故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赵研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要求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