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甪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熊邦延与顾文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邦延,顾文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熊邦延。委托代理人万春伟,系原告亲戚。被告顾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邦延诉被告顾文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涉案金额较小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邦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元,由原告熊邦延负担。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