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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于静与宁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宁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7号原告于静。委托代理人马亚辉。被告宁宾,农民。委托代理人宁永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诉被告宁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静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撤回对被告宁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静负担。审判员 彭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