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海波、江维平与江维平、李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江维平,李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海波。委托代理人:王红丽。被告:江维平。被告:李仙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波与被告江维平、李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张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