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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华某、钟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个体户。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打工。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青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31日,钟某甲(已判刑)、被告人华某、被告人钟某、“小倩”(另案处理)在瑞金市内的一家麻将馆内商量去外面“赚钱”。11月1日早上5时许由“小李”(另案处理)驾车载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于当天上午8时许到达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下车在街面寻找作案目标,“小李”坐在车子里在路边等候。当四人走到南城县粮食局坡下防洪堤桥上时遇上了被害人杨某。四人商量分工由“小倩”负责望风,钟某和钟某甲负责搭讪被害人,华某负责扮演神医的孙子。随后钟某假装寻神医治病先跟杨某搭讪,询问杨某是否知道附近有××,并讲述家里的遭遇很可怜博取杨某的同情。过了几分钟,钟某甲扮演“朱老师”上前搭讪说认识这么一个神医,之后钟某甲和钟某就将杨某带走拜访神医,这时华某扮演神医的孙子假装遇见她们,钟某甲就介绍了华某是神医的孙子,并让华某帮忙看病,华某就以杨某家中有灾为由让其拿出财物来施法消灾,杨某就当场将身上的一枚金戒指和一个金手镯拿下来交给华某,华某用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包好后交还给杨某,然后又躲到不远处将地上的废纸等杂物用黑色塑料袋包好一个同样的袋子交给钟某甲和钟某,然后华某让杨某双手合十祭拜,这时杨某将包有金首饰的黑色塑料袋交给钟某和钟某甲看管,钟某和钟某甲乘机调包盗窃了杨某的金戒指一枚及金手镯一个,然后华某让杨某拿着装有杂物的塑料袋回家,并嘱咐到家后过几天才能拆开看,不然施法就不灵。之后华某、钟某甲、钟某就叫上一边望风的“小倩”一起离开现场,走了一段路后就由“小李”开车将华某、钟某甲、“小倩”、钟某四人接到离开了南城县。2、2013年11月1日钟某甲伙同华某、钟某、“小倩”、“小李”,由“小李”驾车离开南城县后到达鹰潭市,五人在鹰潭市内落脚后找了家宾馆入住。2013年11月3日上午6时许,由“小李”开车将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载至鹰潭市内,“小李”留在车内等候,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上午8时许在万佳旺超市附近遇见被害人岑某。四人商量由钟某甲负责望风,钟某和“小倩”负责搭讪被害人,华某扮演神医的孙子。随后钟某就上前以寻找神医看病为由搭讪被害人问其是否认识一个治病的神医,之后“小倩”就上前说认识这么一个神医并把钟某和被害人带去见神医,然后华某就出现扮演神医的孙子假装遇见她们,“小倩”就介绍华某是神医的孙子并让华某帮忙看病,华某就说钟某和被害人家人有灾让其拿出财物施法消灾,岑某就回家中拿出了14600元现金和一对金耳环、两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华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两个黑色塑料袋一个给了钟某,一个给了岑某并让她们将财物包好。被害人就让“小倩”帮其把财物用塑料袋包好,钟某躲着在塑料袋里包了些报纸,然后华某就让钟某假装拜菩萨,钟某就把装有报纸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小倩”,接着华某让被害人拜菩萨,被害人也将装有财物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小倩”保管,“小倩”就趁机调换了两个塑料袋盗窃了14600元现金和一对金耳环、两枚金戒指及一条金项链。接着华某就让被害人拿着装有报纸的塑料袋离开并嘱咐其要几天才能拆开看不然施法就不灵了。等被害人离开后,华某、钟某、“小倩”、钟某甲四人就打摩的回到“小李”停车的位置,由“小李”驾车载着华某、钟某、“小倩”、钟某甲四人离开了鹰潭市前往景德镇市,五人于11月3日下午到达景德镇市,在景德镇市停留了二天于11月5日离开了景德镇市。3、2013年11月5日钟某甲伙同华某、钟某、“小倩”、“小李”,由“小李”驾车从景德镇出发到达抚州市并在抚州市的一家宾馆入住。2013年11月6日上午“小李”驾车在入住的宾馆周围等侯,华某、钟某甲、钟某、“小倩”四人在抚州市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抚州市金巢圆盘附近确定作案目标为被害人张某,由钟某甲负责望风,“小倩”以找台湾神医治病为由向张某搭讪问其是否有××,过了一会由钟某扮演实验小学的老师出场向“小倩”和被害人表示自己认识这么一个神医,接着由钟某带着“小倩”和被害人到了澜湾国际小区外广场花圃处拜访神医,再由华某扮演台湾神医的孙子说神医已经不帮看病了,华某假装先说“小倩”家里有灾要拿钱来压灾,接着钟某又让华某帮被害人也看看,这时华某就说被害人张某家中也有血光之灾并要其拿钱出来压灾。然后,华某就问被害人有多少钱可以拿出来,被害人说可以拿3万出来压灾,于是就让宰割人去准备钱财,华某就暂时离开了,钟某甲跟着被害人在不远处望风,等被害人张某准备好了34000元钱和一枚金戒指后,由“小倩”和钟某带着被害人到了南门路鸿瑞佳苑工地附近的一处空地上,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让被害人将财物包好,华某让被害人张某背身祭拜时由钟某和“小倩”乘机用事先准备好装有肥皂和报纸的的黑色塑料袋调包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的现金34000余元和黄金戒指一枚。然后华某让被害人拿着装有肥皂和报纸的塑料袋离开并嘱咐其回家后过几天才能拆开看不施法不灵。等被害人离开后,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回到“小李”等候的地方上车离开了抚州市回瑞金市。回瑞金市后,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将三次作案盗窃年得的黄金首饰售出得4000余元后平分了赃款,因“小李”是负责开车的,每天有固定的200元报酬并包吃住,从11月1日至6日共6天得到了1200元报酬,三次作案盗窃的现金我48600元每次在除去开销的基础上被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平分。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同案人(犯)的供述;5、被告人华某、钟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实施盗窃,窃得他人财物现金48600元、四枚黄金戒掉、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手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华某、钟某伙同钟某甲(已判刑)、“小倩”(另案处理)在瑞金市一家麻将馆内商议去外面搞钱,购买了手机和手机卡方便作案时联系,并准备了黑色塑料袋方便调包。他们还雇请“小李”(另案处理)驾驶华某的闽F×××××银灰色别克小轿车在附近接应。其盗窃作案的方法是:以年纪大的女性被害人为作案目标,由钟某、钟某甲、“小倩”中的一人以借寻找神医治病与被害人搭话,一人自称认识神医,邀被害人一同寻找神医,另一人望风,华某(假扮神医的孙子)则哄骗被害人有灾,要拿钱财做法事消除灾难,在被害人祭拜时,搭讪的二人采取调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的钱财。华某、钟某等人从江西省瑞金市流窜至江西省南城县城、鹰潭市区、抚州市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行为分述如下:(一)2013年11月1日早上5时许,“小李”驾驶闽F×××××别克小轿车载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从瑞金市出发,上午8时许到达南城县城建昌镇。“小李”停车在路边等候,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下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不久,钟某假借寻找神医与被害人杨某搭话,随后钟某甲扮演“朱老师”搭讪并称认识神医,和钟某将杨某骗至南城县粮食局坡下防洪堤桥上,小倩负责望风。华某择机巧遇钟某等人,钟某甲谎称华某是神医的孙子,并让华某帮忙看病。华某哄骗杨某家中有灾,让其拿出财物施法以帮其消灾。杨某当即将一枚金戒指和一只金手镯取下交给华某,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包好后还给杨某,然后隐蔽地用另一个黑色塑料袋包好废纸等杂物交给让钟某甲和钟某。之后华某让杨某双手合十祭拜,钟某和钟某甲趁机将杨某的黑色塑料袋调换,盗窃了杨某的金戒指一枚及金手镯一只。随后华某、钟某甲、钟某与“小倩”一起返回停车处,“小李”开车载华某、钟某甲、钟某、“小倩”离开南城县。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日上午九十点钟,她在人民广场路口,一中年妇女哭问她是否认识台湾的老神医。钟某甲自称朱老师也到她身边并称认识神医,寻医的妇女求钟某甲带其去找神医。钟某甲要她做中间人带她一起前往。到粮食局坡下的时候,遇到华某,华某问钟某甲“朱老师有什么事”,并自称神医的孙子,讲她儿子会有灾,并说有办法帮她消灾,叫她把手上的金戒指和金手镯用纸包住,拿回家浸在开水中,再把开水喝掉。她就把金戒指和金手镯放进黑色小包交给华某,华某重新包好叫她不要打开。到家后她发现金戒指和金手镯不见了,之后她就去报案。她被骗了一枚环形金戒指,金手镯一只,价值7000元左右。2.同案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0月底,她和华某、小倩、美玲商量去外面赚钱。2013年11月1日早上5点半,他们从瑞金市走高速出发,在南城、鹰潭、景德镇、抚州等地实施了诈骗,2013年11月6日返回瑞金。2013年11月1日5时许,小李开一辆白色小轿车接她,5时30分许从瑞金高速出发,8时许到了南城县。小李停车休息。她、美玲、小倩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华某跟在后面几十米。看到杨某,就商议对其下手,她望风。小倩借问杨某神医的事,美玲上前说认识神医,讲神医的孙子也会治病。小倩求杨某、美玲一起去找。美玲就带小倩和杨某往华某那边走,碰面时美玲称华某为神医的孙子,要其帮忙。华某就说杨某家中也有血光之灾。华某让杨某拿钱财和金银首饰消灾,杨某当场取下金戒指、金手镯。华某让杨某把首饰包起来拜菩萨,华某趁杨某祭拜菩萨的时候掉了包,他们就打摩的回到车上。他们骗到了一枚金戒指和一只金手镯。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从2013年11月1日至6日他们在南城县、鹰潭市、抚州市各实施了一次犯罪。每次都是骗年纪较大的女性,一共得到四万余元、两枚金戒指和一只金手镯。现金由他、小秀(钟某甲)、美玲(钟某)、小倩四个人平分,首饰回瑞金后由小秀、美玲、小倩去卖,他一共分到9000多元。小李是他找去开车的,每天200元,包吃包住,小李得到了1200元。每次作案用的黑色塑料袋是买的或者是跟别人要的。作案用的车子是他的银灰色别克小轿车,车牌号闽F×××××。回到瑞金后,他把车子卖了。离开瑞金时把平时用的手机都留在家里,在外面买二手手机和不记名的手机卡,回瑞金前手机全部丢掉了。钟某是叫他们去搞钱的人。美玲约了小秀、小倩去搞钱,以神医能消灾的迷信去骗钱,他扮演神医的孙子,小秀、小倩、美玲寻找作案对象。一个人找被害人搭讪,一个人自称老师,还有一人放风。搭话的两人把被害人带去见他,他骗被害人家中有血光之灾,要用金银首饰等财物消灾,让被害人将财物包起来,由搭讪的两人将被害人的财物掉包。2013年10月底,美玲约好了小秀、小倩,要他11月1日一起去南昌那条路线上搞钱,并让他出车,他联系小李去开他的闽F×××××别克小轿车。11月1日早上5点半,他和小李、小秀、小倩、美玲从瑞金市走高速到了南城县。他和小秀、小倩、美玲下车,小秀、小倩、美玲三人在街上寻找目标。之后一人和杨某搭讪,另一人也上去,还有一人望风。然后带着杨某往他那边走,有人讲他是神医的孙子,叫他帮忙看看。他就先说同伙家里有血光之灾,让其准备钱财祭拜。随后说杨某家中也有血光之灾,让杨某拿钱财消灾,杨某将金戒指、金手镯取下给他,他把首饰包好放入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还给杨某,他又拿一个塑料袋包了一些废纸交给了同伙。杨某祭拜时把塑料袋给同伙人,同伙人就掉了包。他们偷到了一枚金戒指和一只金手镯,放在小秀、小倩、美玲她们身上。(2)钟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31日,她和秀秀(钟某甲)、小华(华某)、小倩在瑞金市一麻将馆内商量去外面赚钱,小华叫她们不要带自己的手机。他们在南城县、鹰潭市、抚州市等地实施了盗窃,同年11月6日返回瑞金。赚钱是指以找神医消灾的方式骗人将财物交出,然后调包盗取财物。小李开车接应,小华扮演神医的孙子,她、秀秀、小倩寻找目标,一人搭讪、一人扮演老师、另一人放风,把被害人带到小华那里,小华让被害人把财物拿出做法事,做法事的过程中把被害人财物调包盗走。2013年11月1日早上5点钟左右,小李开车载小华、小倩、秀秀、她,从瑞金走高速出发。路上小华把准备好的手机发给她们用于联系。8时许到达南城县,她、小华、秀秀、小倩四人下车,小李在路边休息。她、秀秀、小倩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小华跟在后面几十米。小倩见杨某就商量对杨某下手,小倩和秀秀搭讪,她望风。小倩拉着杨某搭讪,之后秀秀也上去。小倩和秀秀把杨某带到小华面前。过了半个小时,小华、小倩、秀秀叫她离开,后小李开车接他们走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听母亲杨某讲被骗了一枚金戒指和一只金手镯。5.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杨某于2013年11月1日被二名妇女和一男子盗走一枚金戒指和一只金手镯,之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6.辨认笔录(1)钟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钟某是一起盗窃的“玲玲”,华某是一起盗窃的男子。(2)钟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钟某甲是一起盗窃的“秀秀”,华某是一起盗窃的“小华”。(3)杨某的辨认笔录二份。证实:骗取其金首饰自称朱老师的女子是钟某甲,骗取金首饰的男子是华某。(二)2013年11月1日,钟某甲及华某、钟某、“小倩”等人在南城县盗窃后,由“小李”驾驶闽F×××××小轿车离开南城县驶往鹰潭市,五人在鹰潭市内一家宾馆入住。同年11月3日上午6时许,“小李”开车将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四人送至鹰潭市街上,“小李”留在车内等候,钟某甲、华某、钟某、“小倩”下车寻找作案目标。8时许,在万佳旺超市附近盯上被害人岑某。四人商量由钟某甲望风,钟某和“小倩”搭讪被害人,华某扮演神医的孙子。钟某以寻神医为由与岑某搭话,之后“小倩”讲认识神医带钟某和岑某去见神医。与华某偶遇,“小倩”介绍华某是神医的孙子,让华某帮忙看病,华某说钟某和岑某家人有灾要她们拿出财物施法消灾,岑某回家拿了14600元现金和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两个黑色塑料袋分给钟某和岑某,让她们将财物包好,钟某隐蔽地用塑料袋包了些报纸。华某先让钟某拜菩萨,钟某将装有报纸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小倩”。接着岑某拜菩萨,岑某也将装有财物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小倩”,“小倩”趁机调换了塑料袋,盗窃了岑某的14600元、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及一条黄金项链。华某、钟某、“小倩”、钟某甲四人打摩的回到停车的位置,“小李”遂驾车载华某、钟某、“小倩”、钟某甲四人离开鹰潭市,又蹿至景德镇市。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岑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3日早上8点多左右,在万佳旺超市附近,有××的老人,后来又有个30来岁的男子过去说带那个妇女去找,叫她一起去。他们将她带到三角线内幼儿园附近楼房,又见到一个女的,自称是那老人的孙女,当时说她儿子会出事。她吓到了问该怎么办,老人的孙女叫她拿值钱的东西用黑袋子装起来给对方,再还给她。她就去银行取了14600元现金和四件黄金首饰给老人的孙女包起来。回家后发现黑袋子里装的是纸之类的东西。她被骗现金14600元,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2.同案人的供述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1日上午他们在南城实施了诈骗后,去了鹰潭市。11月1日、2日在鹰潭休息。11月3日上午他们五人在鹰潭市区寻找作案对象。美玲、小倩和岑某搭话,她望风,华某在几十米远处等。美玲、小倩带着岑某走到华某旁边假装碰到,美玲称华某是神医的孙子,让华某帮小倩看看。华某就说小倩的小孩撞了邪是血光之灾,要拿钱财包好祭拜,华某为其做法。随后华某又讲岑某家里也有血光之灾,也要拿钱祭拜菩萨,岑某就到家拿钱给华某做法,华某用塑料袋包好钱之后还给岑某,在岑某拜菩萨时他们几个人调了包,然后坐车就离开了鹰潭市。那次骗得12000元。钟某甲在庭审时承认盗窃了14600元及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及一条黄金项链。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华某的供述。证实:11月1日上午他们在南城诈骗后去了鹰潭市。11月1日、2日在鹰潭休息。11月3日上午他们五个人在鹰潭市区寻找作案对象。美玲、小倩和岑某搭话,小秀望风,他在几十米远处等。美玲、小倩带岑某到他旁边假装碰到,小倩称其是神医的孙子,让他帮美玲的小孩治病。他就说美玲的小孩撞了邪,是血光之灾,让美玲拿钱财包好祭拜做法。他又说岑某家里也有血光之灾,也要拿钱祭拜菩萨。不久岑某返回,他拿了两个黑色塑料袋,分给了岑某和美玲。岑某拿了一叠钱,要小倩帮忙,小倩把钱放进黑色塑料袋包好还给了岑某,美玲也背着包好。他先让美玲祭拜菩萨,美玲把黑色塑料袋给小倩。他又叫岑某背对着美玲祭拜菩萨,岑某将黑色塑料袋也交给小倩,小倩趁机将两人的黑色塑料袋调换。那次骗了一万元左右现金。华某当庭承认盗得现金人民币14600元、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2)钟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1日上午他们在南城实施盗窃之后,去了鹰潭市。11月1日、2日在鹰潭休息。11月3日上午6时许,小李开车带他们到街上,她、秀秀、小倩、小华四人下车寻找目标。看到岑某,小倩和秀秀中的一人上前与其搭讪,另一人扮演老师,她在附近望风。秀秀和小倩把岑某带到小华面前,不知道说了些什么,岑某就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岑某返回,小华、小倩、秀秀就带岑某做法事,不知道谁把岑某的财物调包盗走了。小李开车带他们离开了鹰潭。钟某当庭承认盗得现金人民币14600元、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4.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岑某于2013年11月3日在万佳旺附近被一名自称医生孙女的妇女骗走现金14600元,一对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于同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三)2013年11月3日,“小李”驾车带华某、钟某、“小倩”及钟某甲到景德镇市。2013年11月5日,“小李”驾车带华某、钟某、“小倩”及钟某甲从景德镇到达抚州市,并在抚州市一家宾馆入住。次日上午,“小李”驾车在入住宾馆附近等侯,华某、钟某甲、钟某、“小倩”四人在抚州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并商议在抚州市南门路鸿瑞佳苑工地附近盗窃。后在抚州市金巢转盘附近盯上被害人张某,钟某甲望风,钟某、“小倩”两人先后以找台湾神医治病为由与张某搭话,将张某骗至抚州市南门路鸿瑞佳苑工地附近。华某扮演神医的孙子欺骗张某家中有血光之灾,要用钱财施法消灾。张某回家拿了现金3400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并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用于祭拜消灾。华某故意让张某背身祭拜,钟某和“小倩”乘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与张某的黑色塑料袋调换,盗窃了张某的现金人民币340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小李”开车接应逃离现场。同日,华某、钟某、“小倩”及钟某甲返回瑞金市,后将黄金首饰出卖得款4000余元。华某、钟某等人三次盗窃作案共计窃得人民币48600元及黄金首饰若干,“小李”开车共计得报酬1200元。除去开支费用,赃款由被告人华某、钟某、钟某甲、“小倩”四人均分。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华某被抓获。2014年2月26日,钟某到投案自首。还查明,案发后华某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了辩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上午7时30分许,她在抚州市金巢圆盘的广场跳完早操后准备去买菜,从一个修车铺子旁边进入一条巷子,碰到女子甲,女子甲拦住她哭着问是否知道一个90岁的台湾神医,要找那个神医为其女儿治病。过了五分钟,女子乙走到她和女子甲身边讲认识台湾老神医并可以带女子甲去找,女子乙还说神医治好其母亲的病。她就相信了女子乙,和女子甲一起跟着到了澜湾国际楼盘附近碰到男子甲,女子乙介绍男子甲是台湾神医的孙子,男子甲就讲爷爷不看病了要去问问爷爷。××病人,他帮她看看。说她的儿女有血光之灾,拿3万到6万元钱去压灾,替她家人消除血光之灾。9点30分左右她到银行取了31000元钱和家里的,一共34000元。在临川区法院与伍塘路口交界的红绿灯路边见到了男子甲、女子甲、女子乙,男子甲手里拿着三个黑色塑料袋和一张报纸。男子甲就带她和女子甲、女子乙到了附近的一空地。她把34000元钱和一枚金戒指给了男子甲,男子甲地上拜三下并喊了三下她儿子的名字,把包好钱的黑色塑料袋还给她,叫她不要回头一直回家。下午2点30分钟左右,她拆开塑料袋后发现钱变成了一块肥皂,她发现被骗报了警。2.同案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1月5日他们离开景德镇到了抚州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7时许吃完早饭以后,她和华某、玲玲、小倩坐车在街上寻找目标。在一个圆盘的地方,就叫小李把车停在偏僻的地方。他们商议对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张某下手。她望风,小倩、玲玲两人搭讪,华某扮演神医的孙子。小倩先拉着张某哭问神医的情况,几分钟后玲玲上前讲认识神医,说神医的孙子也会看,可以带小倩去找。小倩求张某和玲玲带她去找,玲玲带她们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找到华某,称华某为神医的孙子,华某答应帮忙。华某讲老太太家中也有血光之灾,拿钱可帮她消灾。老太太回家拿钱返回,华某拿到钱用塑料袋包好,拜菩萨的时候用塑料袋包好肥皂掉了包,他们就离开坐车回瑞金。华某、小倩、玲玲说在抚州骗到了20000元和一枚金戒指。三次一共骗到32000余元,二枚黄金戒指、一只手镯。每次骗的钱被她、华某、小倩、玲玲平分了,金银首饰回瑞金后由华某、小倩、玲玲卖了4000多元,三次她一共分到9000多元。作案的车子是华某的白色小轿车,每天给小李200元,一共是1200元。小李应该知道他们出去诈骗,他们出去的时候都不带自己的手机,叫小李也不要带,到外地作案时他们都换卡,也为小李提供手机和卡,回瑞金把手机和卡都丢掉了。钟某甲在庭审时承认在抚州市盗窃了34000元现金和一枚黄金戒指。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华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他们离开景德镇市后到了抚州市并找地方住下。11月6日早上6点多,他、美玲、小倩和小秀退房在抚州市内寻找作案对象,小李在宾馆等。7点多钟,他们在一圆盘的地方发现一名60岁左右的妇女张某。小倩跟着张某走进巷子,不久美玲也跟进去,小秀在外面望风。他到圆盘附近一楼盘外的花圃等。后美玲、小倩和张某一起到花圃,假装碰到他。美玲介绍他是神医的孙子让他帮忙看病,他说小倩的小孩有血光之灾,要用钱压灾。他讲张某的儿女也有血光之灾,要拿钱压灾。之后美玲、小倩和他到了一空地碰面,小倩就说带张某去那里调包,小秀还是望风。过了一会美玲和小倩将张某带到事先看好的空地。他给了张某、小倩一人一个袋子,让她们把钱物包进去。小倩先祭拜菩萨,他再让那妇女背对着美玲、小倩祭拜,祭拜时那妇女将黑色塑料袋放在自行车上,美玲、小倩趁机掉了包。他们也打摩的走了。那次他们骗到了三万多元和一枚金戒指。华某当庭承认盗得3400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2)钟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3日下午他们从鹰潭去了景德镇。在景德镇休息了两天。11月5日下午他们从景德镇到了抚州市住了一晚。11月6日早上7时左右,她、小华、秀秀、小倩在街上寻找目标,在抚州市一个圆盘旁边看到一老太太张某。小倩上前与其搭讪,没过几分钟她也过去讲自己姓朱是老师,认识神医。小倩求她帮忙,又求张某一起去。她就带小倩、张某往小华所在的地方走。在一个楼盘外的花圃碰到小华,小华同意帮她们。小华说小倩的小孩有灾,张某的儿子也有灾,要拿钱和金银首饰做法事消灾,张某就回去拿钱。她和小华、小倩碰头选了一个空地,秀秀继续望风。她们把张某带到空地,小华要小倩和张某把钱物拿出来,小华用黑色塑料袋帮她们包好后还给了她们。小华先带小倩做法事,之后叫张某跟着做。张某把装钱的塑料袋放在地上让小倩看好,她站到张某的后面挡住其视线。小倩把装钱的塑料袋调了包,小华就让张某拿好塑料袋回家。回到停车的地方,小李开车带他们离开了抚州。他们盗窃了34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回瑞金的路上,小华给了她5000元现金,到了瑞金又给她了几百元,其他人分了多少不清楚。4.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6日张某被一男二女骗走34000元及一枚金戒指,并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华某、钟某户籍地均为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24日华某被抓获,2014年2月26日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补充材料证实:华某、钟某伙同钟某甲等人的犯罪事实。钟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5)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张某已得到华某的退赃款人民币36000元,对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5.物证(1)华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张)。证实:华某在抚州市南门路鸿瑞佳苑附近案发现场作案。(2)钟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张)。证实:钟某甲到抚州市南门路鸿瑞佳苑附近案发现场作案。(3)钟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张)。证实:钟某到抚州市南门路鸿瑞佳苑附近案发现场作案。6.辨认笔录(1)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是被偷了三万余元和金戒指的妇女,钟某、小秀(钟某甲)是和其一起盗窃的人。(2)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华某就是自称“神医孙子”的人。钟某就是自称“朱老师”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现金48600元及黄金戒指四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钟某积极协商、分工配合,均分赃款,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华某退赔了被害人张某36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对华某、钟某社会调查,二人在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二人适用非监禁刑。综合本案案情,可依法对华某、钟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