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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灵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66号原告张灵。被告XX。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张灵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32.5元,由原告张灵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秋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