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灵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066号原告张灵。被告XX。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张灵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32.5元,由原告张灵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秋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