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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晓东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嘉峪关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晓东从白银市平川区甲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甘DD25**的“长城哈弗H5”越野车,至2013年8月未再缴纳租金。后被告人王晓东谎称该车系其弟弟所有,于2013年8月2日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某。2013年9月初,被害人谈某某与被告人王晓东失去电话联系。经鉴定,该车价值8602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谈某某。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晓东从白银市平川区乙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甘D755**的“长城哈弗H6”越野车,至2013年8月之后未缴纳租金。2013年9月初,被告人王晓东谎称该车系其朋友借钱抵押的车辆,将该车开至黄某某处,用于抵押偿还拖欠黄某某的债务。同年9月11日,王晓东失去电话联系。经鉴定,该车价值89573元。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曹某某。2013年7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王晓东为给黄某某偿还债务,在一实业有限公司以购买原煤做生意为由,以购房合同抵押,以每吨480元赊购该公司价值130506.8元原煤,并将该原煤以每吨380元的价格抵给黄某某偿还债务。2013年9月被告人王晓东离开平川区至兰州、嘉峪关等地躲避,2014年12月8日在嘉峪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晓东具有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晓东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庭审理时均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谈某某、曹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欠条,借款协议,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晓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敏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人民陪审员 王兴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高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